一、将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综合评分表第2.2.2企业资质等级(13分)“投标人(或联合体中勘察单位)(4分):具备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专业乙级资质得3分,具备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得4分;本项最高得4分。投标人(或联合体中设计单位)(4分):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环境工程设计专项(水污染防治工程)乙级资质得3分;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环境工程设计专项(水污染防治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得4分。投标人(或联合体中施工单位)(4分):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得3分;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以上资质得4分。投标人为非联合体资质得1分。”改为:“投标人(或联合体中勘察单位)(4分):具备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专业乙级资质得3分,具备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专业乙级以上资质得4分;本项最高得4分。投标人(或联合体中设计单位)(4分):1、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环境工程设计专项(水污染防治工程)乙级资质得3分;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环境工程设计专项(水污染防治工程)乙级以上资质得4分。投标人(或联合体中施工单位)(4分):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得3分;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以上资质得4分。投标人为非联合体资质得1分。”
二、其他内容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