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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建设项目招投标办公室关于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评标劳务等费用支付标准的通知

【信息日期:2018-03-25】【阅读次数:我要打印
广招投办〔201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各招投标当事人:
为确保招投标工作规范运作,维护招标人和评标专家的合法权益,规范评标专家评标费用的支付,根据《四川省评标专家评标劳务费用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川评管〔2005〕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因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需要,聘用省评标专家库专家参加评审工作的,应根据实际情况支付评标专家劳务费、交通费等费用。
二、评标劳务费用支付标准
(一)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单位,从评标专家开始评标至评标工作全部结束(即评标报告完成),不足30分钟的不计,超过30分钟的按1小时计算。
(二)评标专家出席评标工作,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专家按出席评标工作的计费时间支付劳务费用,标准为:当次评标时间在2小时(含2小时)以内的,按300元/次的基数支付;当次评标时间在2小时以上的,除支付基数外,其超出部分按100元/小时的标准支付。
(三)同一个项目多个标段使用同一批评标专家评标,评标专家劳务费按总计评标时间来计算。
(四)评标专家迟到超过规定时间30分钟的,除特殊原因外,将取消本次评标资格,重新抽取专家(原则上就近抽取),同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拒绝支付任何费用。
三、交通费用支付标准
(一)自驾车费用支付标准。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支付,凭出收费站的发票或自驾车辆行驶证为依据。其标准为:广元市城区内100元/人,县区200元/人;绵阳地区范围内500元/人;德阳地区范围内600元/人;成都地区范围内700元/人。
(二)乘坐公共交通费用支付标准。按单边公共交通(其中乘坐飞机、火车软席须征得招标人同意)实际费用的3倍再加城区交通、通讯等杂费80元,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支付。
四、评标工作结束,现场监督人员检查完评标报告并签字确认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发放评标劳务费用,评标专家在《评标劳务费用支付表》上签名确认。
五、评标专家在评标期间的食宿费用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参照公务人员出差标准予以承担。
六、使用省外评标专家库专家的,在计算评标专家劳务费和交通费时,可参照本支付标准执行。
七、国家、省对评标专家劳务费用有新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同时本支付标准自动作废。
广元市建设项目招投标办公室
2015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