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四川广元昭化省级经开区非金属矿物新材料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场平部分)施工[变更公告]

【信息日期:2026-05-29】【阅读次数:我要打印

四川广元昭化省级经开区非金属矿物新材料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场平部分)施工标段

01号补遗文件

致各潜在投标人:

    一、原招标文件第一章 招标公告2.2规模及投资额:项目占地面积约1409亩,改造标准化厂房20500平方米,新建多层厂房约54500平方米,配套建设厂区停车场(设置停车位215个,其中:标准小车停车位150个、大货车停车位65个),配套充电桩52个;配套建设园区道路0.695km,桥梁89m,电力管网1.40km,通信管网1.40km,园区供水管网3.11km,污水管网3.23km,雨水管网3.23km;配套建设物联网及智慧园区管理系统等相关附属设施。项目主要工程包含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土石方工程、消防工程。估算投资65450万元。

现修改为:本次实施场平部分:主要包括园区道路0.695km,桥梁89m,电力管网1.40km,通信管网 1.40km,园区供水管网3.11km,污水管网3.23km,雨水管网3.23km,土石方工程投资额:37400.583678万元

 

 二、原招标文件第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1

1.11

分包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投标人如在中标后将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国家相关管理规定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应由具备相应分包资质的单位承包 

注:不得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拟分包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分包协议等证明文件。

 

现修改为:

1.11

分包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劳务作业分包和桥梁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专业分包。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应由具备相应分包资质的单位承包,并达到相关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及通过相关主管部门的验收 

注:不得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拟分包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分包协议等证明文件。

 

三、取消原招标文件第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7 其他要求内容

 

四、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2.合同价格形式:                  

现修改为:2.合同价格形式:     单价合同      

 

五、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现修改为: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结构及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等文件禁止分包的部分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按建筑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劳务作业分包和桥梁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专业分包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按建筑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

 

六、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现修改为: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该综合单价包括完成该清单项目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  费、设备费、管理费、利润等全部费用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按相关政策文件及本合同约定执行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10.4 条调整

 

七、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4.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除通用合同条款包含的内容外,以发包人其他要求为准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发包人按照相关规定上报审计单位对承包人所报竣工结算进行审核,并最终出具审计单位、发包人及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审计报告后 30 天内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相关规定执行

现修改为: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 28 天内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发包人按照相关规定上报审计单位对承包人所报竣工结算进行审核,并最终出具审计报告,发包人及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审计报告后 30 天内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按通用条款执行

 

     八、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


 

招标人:广元市昭化区华瑞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2026年5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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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补遗(5.29).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