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工程项目名称 | 涉及 从业单位 | 监管单位 | 合同金额或总投资 | 案例详情 | 主要问题 | 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章制度 | 处理结果 |
1 | 某县产业道路改建工程施工项目 | 中标公司: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标公司: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某县交通运输局 | 最高投标限价:602.92 万元 | 2025年10月,某县交通运输局收到该项目中标公司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投标公司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上传该项目投标文件时使用了相同的IP地址涉嫌串通投标的线索后,随即开展立案调查。经查,中标公司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投标公司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上传该项目投标文件时均为同一人上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 | 串通投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某县交通运输局依法对中标公司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以30146元罚款,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处以1507元罚款。 |
2 | 某县普通公路公示牌和限载标志更新设置项目及第一批汛期水毁项目 | 中标单位: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某县交通运输局 | 合同 金额:448.7812万元 | 2025年4月,某县交通运输局接到某公司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线索,随即开展立案调查。经查,某县普通公路公示牌和限载标志更新设置项目及第一批汛期水毁项目于2023年10月完工并通过验收,但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虚构了技术负责人、机械负责人、测量负责人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关键岗位人员的社保信息,经查实,上述人员并非该公司员工,或未由该公司为其购买社保,其行为构成弄虚作假。 | 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 某县交通运输局于2025年12月对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22439.06元。并按程序将该处罚结果在“信用中国”平台进行公示,函告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3 | 某公路绕城改线工程项目 | 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 | 某县交通运输局 | 合同 金额:40970.52万元 | 某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公路绕城改线工程项目进行动态监管时发现,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存在现场施工组织与合同约定不符等异常情况。经查,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将承包的工程违法分包情况属实。 | 违法分包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 某县交通运输局于2025年6月对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293100.03元,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14655元。 |
4 | 某市水运工程项目 | 施工单位:某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某市交通运输局 | 合同 金额:9479 万元 | 2025年11月,某市交通运输局依法立案查办某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转包案。经查,某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中标某市水运工程项目后,与自然人余某某签订协议约定,某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仅收取该项目工程造价(含税价)的3%作为管理费,余某某承担该项目全部施工内容。自该项目施工以来,某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向该项目投入任何资金,余某某负担了该项目的物资、施工、垫资及用人成本,履行了“实际施工人”职责。某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构成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违法转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2026年3月,某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对某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 罚款473954.65元,没收违法所得1358221.98元,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款23697.73元。 |
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性文件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9年修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修订) | ||||||||